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10 点击:3209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推进残疾人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指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分支机构按法律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三条  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在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梅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残疾人法律援助站)。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在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由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配备。
第四条  梅州市法律援助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与残疾人法律援助站进行协调、联系,及时了解残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状况。
第五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主要职责:
(一)引导帮助残疾人正确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接受残疾人涉法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将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移交市法律援助处审批,并把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根据市法律援助处的安排具体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四)向残疾人联合会反馈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援助后的各类信息,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五)掌握残疾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收集上报残疾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分析。
第七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  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婚姻纠纷;
(二)遗产继承;
(三)财产分割;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救济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
(七)刑事辩护;
(八)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如下便残服务:
    (一)实行法律援助服务卡制度,通过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向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服务卡》,持卡人可享受免费法律咨询、免费代拟法律文书、优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权利。
(二)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属《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事项的,可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三)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基本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即时决定。
(四)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预约上门服务。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经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审批后,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二)本人及其亲属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四)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条残疾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证;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相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梅州市司法局、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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